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变更、新增议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8月11日
2.召开地点: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新工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杨国威先生
6.本次会议于2009年7月25日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172,498,1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8.08%。
2.非流通股股东:
外资法人股股东1人,代表股份151,470,0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88.06%。国有法人股股东1人,代表股份20,530,0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11.94%。
3.外资股股东(流通股B股):
外资股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498,149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40%。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过中国境内银行从阿尔斯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获得委托贷款额度的议案》。
因审议关联交易,外资法人股股份151,470,000股的股东回避表决。内资国有法人股同意股份20,530,000股,占出席会议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1.94%,反对0股,弃权0股;外资股(流通股B股)同意股份498,149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流通股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4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和平 韩 菁
3.法律意见书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