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红派息方案、实施对象
1、本次分红派息以2008年末公司总股本401,415,244股为基数,向2009年6月18日在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200,707,622元。
2、发放年度:2008年度。
二、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东方锅炉余股股东现金红利的派发办法:
东方锅炉余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上海证券帐户卡到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登记确认股东身份后,到公司财务部领取现金红利。
余股股东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前往公司办理,委托代理人应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公证的余股股东授权委托书及余股股东身份证、上海证券账户卡。
三、联系办法
地点:四川省自贡市五星街黄桷坪路150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813-4734600
传真:0813-2203200
联系人:邹云珠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