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岁的王某是临沂市某进出口公司的会计,30岁的孙某是该公司原办公室主任。2008年4月,王某开始向孙某讨要他此前所借的1万元钱,但孙某每次都说没钱10天后,王某再一次向孙某要钱无果,两人便打起了公司闲置的燃油蒸汽锅炉的主意。王某通过广告联系把燃油蒸汽锅炉以2.1万元卖给了收废品的李某。
同年7月上旬,该公司经理高某得知锅炉被盗,便向警方报案。2008年9月24日下午,兰山警方根据侦查,将孙某在市区金源路与开源路交会处南一饭店门口抓获。经讯问,孙某对与王某结伙盗卖公司燃油蒸汽锅炉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王某得知孙某被抓后,遂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王某和孙某的家人分别与高某达成了赔偿协议,高某表示不再追究王某和孙某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