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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年度考核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2-16 来源:锅炉网 浏览次数:9525
核心提示: 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机构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年度考核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

                           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机构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年度考核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工作的计划管理,切实做好年度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和《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机构(以下简称“全国考核机构”)组织考核、总局批准发证的年度考核计划的编制、报批、执行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年度考核计划”,是指经总局特种设备局批准的、对年度考核项目、时间、地点、次数等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 年度考核计划的制定原则:

    (一)各类、各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初试、复试、补考每年举办一次。

    (二)个别项目申请参加考核人数超过300人时,以两地同时的方式举办或者增加一次考核。

    (三)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个别项目,申请参加人数超过100人时,可以增加一次就该项目在该地区的考核。

    第四条 年度考核计划内容包括:

    (一)考核项目。指考核的种类、级别以及是初试、复试还是补考。

    (二)举办时间。指考核的大致时段。

    (三)举办地点。指举办考核的省份、城市。

    (四)报名截止日期。指各考核项目受理报名申请的截止日期。

    (五)考核机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第五条 每年的年度考核计划应该于上年11月底之前,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局的要求,上报至该局,经该局批准后,由全国考核机构严格逐项实施考核工作。

    第六条 年度考核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年度考核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举办计划外考核。

    第七条 年度考核计划确需调整,即,需要增加、减少、取消、改变考核项目时,应由全国考核机构向总局特种设备局提出申请,经该局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八条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计划外考核的,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某类检验师以上检验人员或无损检测Ⅲ级以上人员申请考核人数超过100人项时。

    (二)遇有自然灾害或重大事件,使得已经按计划申请考核人员不能按时参加原计划考核项目时。

    第九条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计划外考核应当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向全国考核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全国考核机构提出举办计划外考核的具体方案,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全国考核机构接受总局特种设备局对年度考核计划的执行情况的考核。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考核年度。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编制下一年度考核计划的参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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