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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检验准备工作须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1-12 来源:锅炉网 作者:不详 浏览次数:10985
第一条   用户在检验前,应准备下列资料:
1、设计单位资料,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2、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安全质量监检报告或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
3、运行记录,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资料;
4、检验资料,历次检验报告、记录和有关资料;
5、有关修理资料(改造方案,施工记录,检验报告,竣工图等;)
6、使用登记征件等;压力容器操作证。
第二条 对影响外表面检验的附设部件或其他物体,应进行清理或拆除。
第三条 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便于进行检验和探伤工作。环焊缝高度应安排在正常人眼睛以下,膝盖以上;不得有探头跳板,每块跳板必须扎牢。
第四条 高温或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容器,应按照操作法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升温,防止造成损伤,并保证检验时容器内部温度小于30℃。
第五条 检验前,必须切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电源,拆除保险丝,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容器内部照明用灯具和工具的电源电压,(≤24V)。
第六条 如需现场射线探伤时,应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第七条 进行内外部检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将内部介质排除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蒸汽的来源,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
2、具有易燃、助燃、毒性或窒息性介质的,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并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应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取样分析的间隔时间,应在使用单位的有关制度中作出具体规定,一般间隔时间不长于3小时。
3、人孔和检查孔打开后,必须注意清除所有可能滞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气体、压力容器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应在百分之18~23(体积比)之间,具有易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必要时,还应配备通风、安全救护等设施。
4、对容器内外表面的污物、油垢等应进行认真清除,露出原始表面。
5、需要进行检验的内外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部位,应彻底清扫干净。露金属光泽。
6、能够转动的或其中有可能动部件的压力容器,应锁住开关,固定牢靠。
7、内部检验时,应有专人监护,并有可靠的联络措施。立式容器采用吊篮时,应派责任心非常强的人负责操作,架子、吊篮和绳子用前应仔细检查,保证其安全可靠。
第八条 磁粉探伤打磨宽度要求:焊缝及焊缝两侧各50mm的范围内,打磨见金属光泽。
第九条 超声波探伤打磨宽度要求:焊缝两侧各120mm范围内,打磨见金属光泽。
第十条 用户应准备棉纱、机油、砂纸、锉刀、电筒等工具,及配合工人。
第十一条 用户应准备打磨缺陷所用的电动砂轮等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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