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能:
依法对以下特种设备实施监督检验
起重设备的监督检验;
电梯的监督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的监督检验;
起重设备出厂的监督检验;
领导班子:
所长(法人代表):路德海电话:2829830
副所长:吴继安电话:2829831
副所长:施长胜电话:2829831
机构设置:
办公室联系电话:2829832
起重检验一室联系电话:2829832
起重检验二室联系电话:2829832
起重检验三室联系电话:2829832
电梯检验室联系电话:2829832
车辆检验室 联系电话:2829832
检验依据的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号)
收费依据及标准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文件《关于调整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43号)。
有关审批、备案、年检等事项:
1、特种设备(新安装)投入使用前的检验程序:
新安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需向检测机构提供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经检测机构注册、登记、备案,由监督检验人员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特种设备生产厂家产品出厂的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产品出厂前,须经检测机构监督检验人员按技术规程检验合格,发放产品安全监检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3、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服务承诺:
特种设备检验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投诉、咨询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
单位地址:营口市西市区体育馆路9号 邮政编码:115003
公开电话:0417-2829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