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始建于一九八四年,前身为黄冈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承担黄冈市 900余台锅炉、3200台压力容器、200余部电梯和540余台起重机械及全市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定期检验和4家一、二类压力容器和1家锅炉制造企业的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二 OO三年八月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局专家组换证审查、核准检验资格范围如下:
1 、(一) -1 、额定蒸汽压力≤ 2.45MPa 的在用蒸汽锅炉和额定供热量≥ 0.06MW 的在用热水锅炉检验。
2 、(一) -3 、第一、二类在用压力容器检验。
3 、(一) -4 、第三类在用压力容器检验。
4 、(一) -5 、在用气瓶检验(液化石油气)。
5 、(一) -6 、在用汽车槽车检验。
6 、(一) -10 、在用压力管道检验。
7 、(二) -1 、额定蒸汽压力≤ 2.45MPa 的蒸汽锅炉和额定供热量≥ 0.06MW 的热水锅炉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8 、(二) -3 、 B 、 C 、 D 级锅炉制造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9 、(二) -5 、第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产品(含现场组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10 、(二) -10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11 、(四) -1 、 在用电梯定期检验。
12 、(四) -2 、 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
13 、(五) -1 、 电梯验收检验。
14 、(五) -2 、 起重机械验收检验。
黄冈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始终坚持“科学、公正、准确、高效”的质量方针,追求“安全质量准确率为 100%”的质量目标;奉行“以用户服务为中心”的宗旨;信守“方法科学、行为公正、结果准确、工作高效”的服务承诺,谒诚为所有用户服务。
检验服务
在用特种设备用户须知
一、检验周期的规定
㈠锅炉:根据《在用蒸汽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规定:
1 、在用锅炉应每年进行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检查(特殊情况除外);
2 、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3 、锅炉水质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㈡压力容器: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规定:
1、1~2级在用压力容器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
2、3~4级在用压力容器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验;
3、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三)电梯、起重机械:根据《电梯监督检验检验规程》、《起重机监督检验规程》的规定:
1、在用电梯检验周期为一年;
2、停用电梯重新启用,必须办理申请使用报告,经检验认可,颁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使用;
3、起重机械每两年至少检验一次。
二、用户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一)锅炉内部检验
1、在约定的检验日期前做好停锅、冷却放水,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检查孔、烟箱门、清灰、清垢;
2、拆除妨碍检验的内部装置,必要时搭建脚手架;
3、准备好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各项记录;
4、确保汽、水、燃料、烟道、电源等隔绝,设备内部照明应为24V低压电源;
5、检验员现场检验时,用户应指派专人监护。
(二)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
1、在约定的检验日期前做好停运、冷却、泄压、排放、置换处理,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蒸汽的来源,且设置明显的隔断标志,具有易燃、助燃、毒性或窒息性介质的,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并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应达到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打开检查门及妨碍检验的内部装置,根据检验要求拆除保温层;
2、检验员现场检验时,能够转动的或其中有可动部件的压力容器,应锁住开关、固定可靠、切断有关电源。检验用电应为安全电压,用户应指派专人监护,并有可靠的联络措施。
(三)、电梯、起重机械定期检验
1、出示产品合格证、档案技术资料;
2、出示上年度检验报告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3、出示各项管理制度及运行、维保记录。
联系方式
地址:黄冈市黄州大道128号
邮编:438000
电话:0713-8618705
传真:0713-8385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