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制造、安装时使用代用材料应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办理设计变更通知书。修理改造中使用代用材料,原则上采用与原设计相类似的材料。代用材料时应有充分的技术依据,并符合下列规定:
a)选材性能优于原材料;
b)按所选用材料制订焊接、热处理工艺;
c)必要时进行强度核算;
d)经锅炉监察工程师同意并经总工程师批准;
e)做好详细记录、存档。
7.6 合金钢部件和管材在安装及修理改造使用时,组装前后都应进行光谱或其他方法的检验,核对钢种,防止错用。
7.7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使用国外钢材时,应选用国外锅炉、压力容器规范允许作用的钢材,其使用范围应符合相应规范、有质量证明书,并应要求供货方提供该钢材的性能数据、焊接工艺、热处理工艺及其他热加工工艺文件。
国内尚无使用经验的钢材,应进行有关试验和验证,如高温强度、抗氧化性、工艺性能、热脆性等,经工程试用验证,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普遍推广使用。
7.8 制造压力容器的钢材除符合一般规定处,在使用范围、检验方法、检验数量以及钢中含碳量要求等应符合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7.9 仓库、工地储存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用的金属材料除要做好防腐工作外,还应建立严格的质量验收、保管和领用制度。经长期贮存后再使用时,应重新进行质量检验。
8 受压元件的焊接
8.1 一般规则
8.2 焊接材料
8.3 焊工和无损检测人员考核
8.4 焊接工艺的规定
在受压元件焊接工艺设计后,并在实施产品焊接前,按SD340《火力发电厂锅炉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规程》的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下列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a)受压元件的对接焊接接头;
b)受压元件的角接焊接接头;
c)受压元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之间的T形接头。
对于需要作焊后热处理的受压元件、部件,全部焊接和校正工作,应在最终热处理前完成。
有应力腐蚀可能性的焊接接头,不论其厚度多少,均应进行焊后热处理。
8.5 受压元件缺陷的焊补
受压元件及其焊缝缺陷焊补应做到:
a)分析确认缺陷产生的原因,制定可行的焊接技术方案,避免同一部位多次焊补。主要受压部件(如汽包)的焊接技术方案,应报集团公司或省电力公司锅炉监察机构审查备案;
b)焊补前应按焊接技术方案进行焊补工艺评定;
c)宜采用机械方法消除缺陷,并在焊补前用无损探伤手段确认缺陷已彻底消除;
d)焊补工作应由有经验的合格焊工担任,焊补前应按焊接工艺评定结果进行模拟练习;
e)缺陷焊补前后的检验报告、焊接工艺资料等应存档。
a)不得将嵌镶板块与受压元件用搭接角缝连接;
b)嵌镶板块应削成圆角,其圆角半径不宜小于100mm;
c)嵌镶板块与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不应与原有焊缝重合;
d)嵌镶板块金属材料的成份和性能,应与受压元件相同或相近。
采用局部热处理时,应整段加热,同时要控制周向和壁厚方向的温度梯度,以减少温差应力。
8.6 焊接检验与质量标准
8.6.1 受压元件的焊接质量检验包括以下项目:
a)外观检查;
b) 无损探伤检查;
c) 割样检查(机械性能、金相、断口);
d) 硬度检查;
e)合金钢焊缝光谱复查。
a)外观检查不合格的焊缝,不允许进行其他项目检查,但可进行修补。
b)无损探伤检查不合格的焊缝,除对不合格的焊缝返修外,在同一批焊缝中应加倍抽查。若仍有不合格者,则该批焊缝以不合格论。应在查明原因后返工。
c)焊接接头热处理后的硬度超过规定值时,应按班次加倍复查。当加倍复查仍有不合格者时,应进行100%的复查,并在查明原因后对不合格接头重新热处理。
d)割样检查若有不合格项目时,应做该项目的双倍复检。复检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该批焊缝以不合格论。应在查明原因后返工。
e)合金钢焊缝光谱复查发现错用焊条、焊丝时,应对当班焊接的焊缝进行100%复查。错用焊条、焊丝的焊缝应全部返工。
a)联箱及其类似元件,应以设计压力的1.5倍在制造厂进行水压试验。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min。
b)对接焊缝的受热面管子及管件,应在制造厂逐根逐件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两瓿。在试验压力下保持10~20S。对于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13.7Mpa的锅炉,此试验压力可为1.5倍。
C)锅炉受压元件的组件水压试验在组装地进行。试验压力:再热器为设计压力的1.5倍;过热器、省煤器为设计压力的1.25倍。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min。
d)锅炉整体水压试验及水压试验的合格标准按本规程第14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9 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